為適應我國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形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近期對藥品技術轉讓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新版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藥品技術轉讓行為,優化審評審批流程,同時強化全生命周期監管,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醫藥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一、 明確技術轉讓范圍與類型,界定更清晰
新版規定對可進行技術轉讓的藥品情形進行了更細致的劃分,主要包括:
1. 持有方變更:藥品批準文號或進口藥品注冊證持有方(所有權)的轉移,是最常見的技術轉讓形式。
2. 生產場地變更:藥品生產地址的遷移,通常涉及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的銜接與驗證。
3. 聯合持有:新增了對聯合持有情形的規范,為合作研發成果的產權分配與商業化提供了明確路徑。
規定明確排除了某些特定情形(如瀕臨注銷的文號),確保轉讓行為服務于產業資源優化整合,而非單純“炒賣”文號。
二、 優化注冊申請程序,提升審評效率
新版規定顯著優化了技術轉讓的注冊申請流程:
三、 強化全過程質量風險管理,壓實主體責任
新版規定的核心精神之一是強化質量監管,確保技術轉讓過程中藥品質量持續穩定:
四、 鼓勵創新與資源整合,服務產業升級
新版規定的導向十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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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藥品技術轉讓規定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在“放”的方面優化流程、激發活力,在“管”的方面嚴守質量安全底線、強化主體責任。對于藥品研發機構、生產企業及MAH而言,新規既帶來了更便捷的技術轉化路徑,也提出了更嚴格的質量管理要求。企業需深入理解新規精髓,在技術轉讓前進行充分的技術評估與合規準備,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從而在合規框架下高效實現技術價值,共同推動我國醫藥產業邁向創新驅動的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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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05 23:31:50